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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泗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
关于印发《嵊泗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9:49:02
关于印发《嵊泗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嵊泗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表

            3. 政府采购计划表(定点和协议供货项目)

            4. 政府采购计划表(其他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

            5. 定点协议供货意向单

            6. 嵊泗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7. 政府采购验收单(货物)         

            8. 政府采购结果通知单

            9.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嵊泗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具体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一),报县采购办批准。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企业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凡是一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用品、电梯、中央空调及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应一律采购本国货物。

对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将专业部门和专家组出具的论证意见或证明材料报县采购办备案;因科研或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原装进口专用设备的,应同时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在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除法律规定之外,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单位应事先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的产品品牌、型号、价格、服务及供应商等信息,属于全省协议项目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上公开发布,属于市级定点和协议项目的,在舟山政府采购网(http://zhoushan.chinaecai.com)上公开发布。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将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隶属关系,随同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由业务科室随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采购单位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表》(见附件二)并报业务科室审核。凡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县采购办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施时间的实际需要,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见附件三、四),原则上每月25日前编报下月的采购计划。本年度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申报完毕。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按项目类别确定相应的编审程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范围内,直接与定点供应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由供应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附件五),按规定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采购办审核。对于采购产品的性能、配置、技术、服务等情况采购单位也可向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咨询。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其他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县采购办,并按规定落实好采购资金。县采购办将本月底收到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反馈采购单位,并于次月初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县采购办,县采购办审核后直接反馈给采购单位,由各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必须先报业务科室审核,落实采购资金后再报县采购办,其他编审程序按本条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方案,报县采购办审批。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采购类型(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办理采购确认、委托采购和自行组织采购。

(一)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接到集中采购机构受理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对于比较复杂、规模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单独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嵊泗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六),明确有关采购事项、义务和责任。

(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政府采购培训。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代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从接受采购计划到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工程类招标项目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

(二)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提供谈判文件,与其进行谈判;

(三)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定点或协议采购采用此方式,报价要求可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二)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三)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并将采购结果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采购办备案。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国家、省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国家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省级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指定为舟山政府采购网,属于公开招标的,还应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其招标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应将终止理由等情况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法定原则,按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2个工作日前,告知有关监督部门。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先按本规程办理采购预算调整和采购计划的审核手续。经审核后,采购单位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束,参加验收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单(附件七)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结算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责任明确、简便高效”的原则,由采购单位负责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申请。根据财务管理模式和采购类型的不同,将采购资金的归集和结算分为两种模式。

第三十六条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采购资金的申拨、支付程序为:

(一)采购资金的申拨: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业务科室办理采购资金的申拨手续,将采购资金拨到县级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分户)。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在供应商完成合同供货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验收单、政府采购结果通知单(除定点、协议供货外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需要提交,见附件八),到县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需分期或按履约程度支付时,采购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第三十七条    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集中采购项目资金归集和结算为:

(一)集中采购项目含定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按采购预算金额将资金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县采购办将按单位资金归集情况下达采购计划。根据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采购单位按约定时间需要付款时,向县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同时提交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单(附件九)、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验收单、政府采购结果通知单。县采购办审核后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对结余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可以在按合同申请最后一笔资金支付时,同时申请结余资金退回。

(二)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其他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采购资金分期缴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应当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提出分期缴存计划,由县采购办在采购计划审核时一并核定。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资金暂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和验收单是自行支付的必备要件。采购单位应及时落实采购资金,避免出现采购资金支付违约或采购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等情况发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结合本规程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察应加强对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等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采购预算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采购活动应予以重点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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