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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财政局文件
嵊财采〔2007〕6号
关于2008年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
车辆统一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行为,根据《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办法》及2007年12月17日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车辆统一保险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本次车辆统一保险实施范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
三、实行车辆统一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享受中标公司服务承诺书的所有服务承诺,具体事项按《车辆统一保险协议》条款办理。
四、具体车辆保险险种及限额标准详见嵊泗县政府采购网(http://www.ss263.com)。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联系电话:5089539(662312)
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5086016(677971)
中标公司业务联系电话:5082316(665229)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关于 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 保险 事项 通知
抄送:县招投标中心。
嵊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车辆保险协议
嵊泗县行政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协议
甲方:嵊泗县招投标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
甲方对公务车辆保险及相关服务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编号:ZSZTB2006-BXDY-105),经评定,确定乙方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车辆保险的单位:嵊泗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投保单位)。.
二:保险车辆的范围:包括小轿车,大客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各类特种车辆。
三:车辆保险险种及限额标准
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及交强险;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加保新增设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及交强险为必保险种。
限额标准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具体的投保险种和限额标准由投保单位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
四: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由投保单位与乙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新车购置价,超过部份无效。
五:车辆保险的程序:由乙方派专人将《机动车辆投保单》送达投保单位,并协助投保单位填好《机动车辆投保单》,乙方根据《机动车辆投保单》将逐车开具的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等相关证件派专人送达投保单位。
六:保费的支付:保单生效后,乙方凭投保清单和开具的保费收据统一向县财政局预算科按月结算保费。
七:乙方的保费计算、承保和理赔服务承诺
(一)对纳入统一保险的车辆,乙方保证按投标时确定的相应保费计算方法和折扣率计算保险费用。
(二)承保和理赔服务承诺
1、遵守《政府采购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履行投标人作出的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2、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3、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上门服务并建立车辆保险专户档案。
4、出险事故车辆的修理必须到二类(含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
5、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及投标人的承诺,正确界定理赔金额,并将事故车辆的保险赔款及时赔付给被保险人。
6、按月向政府采购部门报送车辆的投保和理赔情况。
7、履行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有关事项说明的要求,并按实际情况操作。
8、主动接受政府采购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情况的检查。
9、在本协议签订30天内向投保单位提供保险信息,车辆保险条款、服务承诺和理赔人员名单及本次投保中的其他承诺等相关内容以95518服务热线的形式24小时接受客户的垂询。
八、理赔方法
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及出险责任,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的免赔率,计算理赔额并及时将事故车辆的赔款通过转帐划入投保单位帐户。
九、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车辆统一保险协议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被保险人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3、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不按时理赔,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促办无效的
4、未执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恶意误导或高估车辆保险价值
5、不履行本协议第七条承保及理赔服务承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未按投标承诺计算保险费用和理赔金额的
十、其它约定
1、在签约年度内,若国家出台与车辆保险有关的政策规定,则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乙方的车辆保险费率调整,收费低于现行优惠标准的,甲方享有调整后的最低优惠标准待遇,若调整后高于现行收费标准的,则按现行的标准执行。
2、在本县以外地区新购买的车辆,保险生效时间从购车单位电话告知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并得到确认后开始。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等同效力。
十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按规定有权提出仲裁或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一份送交县财政局采购管理科留存备案。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月12月31日止。
甲方:嵊泗县招投标中心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2007年12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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