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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应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主体范围
  发表日期:2009-08-10

  

南开大学教授 何红锋

    政府采购概念的界定,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应当将所有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都列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内。他建议:

  第一,制定科学的门槛值,扩大集中采购范围;将凡是涉及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都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主体的范围内。

  第二,通过修改和补充法律规定,实现相关法律制度与GPA的接轨。如制定《购买中国产品法》、制定科学的国货标准等,实现在不违背GPA的情况下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第三,在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当适当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限额。这样既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第四,按照GPA的规定,我国应当设立与政府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申诉处理机构,以确保政府采购争议解决的效率性和公正性。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市场准入规则制定和实施的监管力度,增强透明度,力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既得利益群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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