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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调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8-0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支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精神,充分发掘我省境内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及潜在的供应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调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可以采取工作人员上门调查与组织召开座谈会、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联合质监、发改、教育、科技、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所辖区域内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及相关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以彻底查清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特别是可替代进口的信息技术产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等)和节能环保型公务用品、基建材料及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其申报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节能环保产品目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应的支持和扶持政策提供基础材料。 
    二、各地调查核实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及相关企业情况应按规定格式(详见附件)登记造册,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由各市财政局分类汇总后,连同调查工作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各1份)。2009年4月起,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调查组织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调查工作,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调查深入、情况真实、资料全面,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7057615;联系人:张旭东。 
    附件:1.自主创新产品及供应商情况汇总表 
          2.节能环保产品及供应商情况汇总表 
          3.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及供应商情况登记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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