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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8-0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2009年度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协议供货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现就做好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或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1.计算机、打印机数量40台,采购预算40万元; 
    2.交换机、路由器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3.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4.数码摄像机、投影仪数量1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5.复印机数量5台,采购预算30万元。 
    采购单位在采购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可以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所有机型;采购计算机、打印机时,只能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协议采购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协议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承诺书、协议书、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网址为)。 
    三、具体采购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办法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网上竞价采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浙政采办字〔2008〕4号文件执行。 
    四、价格监控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协议供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市场(基准)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如被举报或调查发现协议供货产品市场(基准)价明显不实,一经核实,将直接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按本通知第五点第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财政厅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给予处罚。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将省级协议供货价格(最高限价)作为本地区相同项目协议供货的基准价,或在省级协议供货价格的基础上以要求价格优惠或折扣的形式确定本地区相同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凡是省级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在省内其他地区中标的,若中标价低于省级协议供货价格的,应在签订该地区供货协议的同时,将省级协议供货价格调整至该地区中标价。 
    五、监督管理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本期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经省级采购单位网上考核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其“满意度指数”在60分以下的,或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调整产品市场(基准)价,或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从本次投标未入围的候选供应商中按序择优确定一家替补入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市场。 
    3.省级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提出合同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若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向省财政厅或省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 
    4.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向省财政厅反映。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附件:



二○○九年四月一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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