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务设备标准化配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务设备标准化配置办法
为规范财政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纪律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嵊政发〔2005〕25号)的精神,努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压缩行政成本,促进部门预算的标准化建设,保障单位的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常用公务设备范围
本办法所指常用公务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常用公务设备。具体包括:轿车、办公家具(包括桌、椅、橱、沙发、茶几)、电脑、打印机、空调、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电视机等,以上办公设备不包括专业部门所购置的专业设备。
三、常用公务设备配置原则
(一)使用效益原则。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节俭、实用、必需”出发,结合单位的已有设备和各单位实际工作需求配置公务设备。
(二)保证重点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对部门因工作需要或上级有规定要求急需的,予以优先配置。
(三)预算管理原则。对单位购置公务设备,应列单位的部门预算,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设备购置的,单位应先落实资金后报批。
(四)政府采购原则。公务设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四、常用公务设备配置标准
(一)车辆配置标准。
科级单位及以下购置轿车,排量控制在2.0以内,金额在25万元以内(含车辆购置税);对职级在副处级以上的单位购置轿车,排量控制在2.0以内,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车辆购置税)。
(二)办公室具配置标准。
1、部门领导。指科级(实职)以上,可按8000元/人标准内配置;副科级(实职),可按6000元/人标准内配置;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可按5000元/人标准内配置。
2、其他人员。按1200元/人标准内配置。
3、会议室。会议桌控制在3000元/张标准以内,20人以下的全套控制在10000元内,20人以上的会议桌全套控制在15000元内,凳(椅)均控制在250元/张标准以内。
(三)电脑、打印机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配置原则上控制在6500元/台标准以内。
2、便携式电脑应严格控制数量,如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便携式电脑的,一般应控制在12000元/台标准以内。
3、单台打印机控制在2500元/台标准以内,高速打印机原则上不予配备。
(四)空调配置标准。
1、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会议室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功率大小以办公室面积大小按经济实用原则确定。
2、空调功率限价标准:1匹控制在1500元以内,1.5匹控制在2000元以内,2匹控制在3000元以内,3匹控制在4000元以内,5匹控制在7000元以内。
(五)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配置标准。
复印机控制在12000元以内,传真机控制在2000元以内,扫描仪控制在1000元以内。多功能及高速一体机原则上不得配备,如工作确需则从紧掌握。
(六)摄像机、照相机(数码)配置标准。
摄像机、照相机实行从紧控制,单位一般只可配置照相机一架,金额控制在4000元内,单位一般不得配备摄像机,如工作确需则从紧控制,单台价格掌握在8000元以内。
(七)电视机配置标准。
液晶、等离子电视机原则上不得配备,如工作确需则从紧控制。
五、常用公务设备配置要求
(一)各单位在购置常规公务设备时,应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门在安排单位部门预算时,严格按上述标准核定购置经费。
(三)对单位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配置标准的,经费自行解决,单位因配置标准提高而出现经费缺口的,财政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对单位购置设备超标准金额较大的,财政相应扣减单位部门预算。
六、以后年度上述公务设备配置标准因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适时予以调整。
七、各乡镇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各社区居委会、渔农村新社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