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嵊泗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办理备案手续;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由实施采购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分散政府采购项目,如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由采购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如委托代理采购的,可委托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报告、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活动记录等。采购项目发生供应商质疑情况的,应将质疑书及其答复书一并报备。
第四条 采购文件报备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时间要求:
(一)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应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3个工作日前报备,属于委托代理的,同时报送《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二)《评标报告》自中标(或成交)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备,同时报送采购活动记录、已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包括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备。
(四)供应商的质疑及其答复书在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的程序:
(一)申报备案单位应填写《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3),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政府采购管理科在收到申报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报备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政府采购管理科受理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评审报告、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备案登记。
(四)办理备案手续后,政府采购管理科应当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采购文件备案登记专用章”,并按受理顺序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
第六条 申报备案单位应落实专人对报送的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自查。主要包括:
(一)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评审(谈判、询价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及采购金额是否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科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发现报备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告知申报备案单位,由申报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八条 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报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文件进行变更调整的(仅指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涉及采购方式、项目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程序、评审标准等重要事项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属于一般事项调整的(如澄清说明、开标评标时间推延等),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事项书面报备。
第九条 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省级主管部门的采购完成后,将采购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由申报备案单位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采购文件备案申报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发生不予备案登记的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文件报备情况,作为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表1-3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1-1)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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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申请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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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型:代理登记□ 自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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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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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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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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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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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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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型 |
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委托采购□ 分散自行采购□ 异地集中采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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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谈判等︶文件 |
采购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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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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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是否需经财政部门审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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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是否需经专家论证:是□ 否□ |
征询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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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同意:书面确认□ 采购文件盖章□ |
拟采购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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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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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媒体 |
指定媒体:浙江日报□ 浙江政府采购网□ 中国财经报□ 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网□ 其他非指定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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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方式 |
现场领售□ 网上下载□ 邮寄□ |
文件售价: 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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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采购文件备案自查内容》是否填报完整: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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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登记号为:
采购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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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县招投标中心办理
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文件备案自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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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谈判、询价)自查的主要内容 |
备案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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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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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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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资格条件:
(1)是否有特定要求
(2)确需特定条件的,是否经过必要论证(需附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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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项目内容:
(1)是否含有指定产品或倾向性技术要求
(2)是否为进口产品,是否经专家论证(需附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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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是否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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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审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设置内容、价格比分、评标价计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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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1)投标保证金合理否(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
(2)投标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时的事先约定
(3)采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是否合理、合规。
(5)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或免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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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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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申报单位留存。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1-2)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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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报
告 |
采购项目及编号: |
评标(谈判)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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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情况 |
参加供应商 家 |
最高报价 万元 |
最低报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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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供应商
家 |
无效理由:超时□ 资格条件不符□ 重大技术偏离□ 重大价格或商务偏离□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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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性价比法□ 综合评分法□ 其他评审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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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或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
组长: 采购单位代表:
其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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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报价(元) |
评审得分(从高到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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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否已报采购单位确认同意:是□ 否□ |
结果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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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媒体:浙江日报□ 浙江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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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的格式要件是否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六)要求:是□ 否□
所附资料情况:采购公告( ),中标公告( ),评审专家签名表( ),采购活动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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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登记号为:
采购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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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申报单位留存。
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表(1-3)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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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供应商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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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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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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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和中标结果相符情况(委托采购的附采购代理机构鉴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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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仅指中标范围内的同类产品) |
单价(元) |
数 量 |
总 额(元) |
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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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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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是否已报批: 是□ 否□ |
交货或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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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中标范围之外的产品和服务: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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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特别要求 |
履约(质量)保证金: 万元,管理单位:由采购单位管理 □
县招投标中心代管 □ 其他委托代理机构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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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府采购合同:正本□ 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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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对该申请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请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登记号为:
采购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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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政府采购管理科留存,一份申报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