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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08-10

  京发改[2008]10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收费标准(元/份)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00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00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350
  
  1亿元以上 40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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