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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财库[2006]01号
投诉人:杭州浙海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旗舰广场620
代理人:田琼
被投诉人: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海盐县武原镇枣园东路100号
法人代表:吴利平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所提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06年8月25日向海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06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投诉人的质疑函的核心问题是,投诉人标书上“本次招标货物同类的项目”这项是评分的标准,还是取消投标主体资格的依据。二、海盐县这次招投标,是一项简单的计算机安装和调试工作,不涉及任何技术性工作,根本无需资质等具体要求。三、没有“本次招标货物同类的项目”是评分的标准还是取消投标资格的依据,盐招服[2006]A19招投标文件根本就没有表达清楚。四、对投诉人质疑书中提出的其余三家单位资格资质的质疑内容,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未作出任何答复。五、关于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丢失标书(副本)一事答复是“子虚乌有”,投诉人认为“颠倒黑白”。
经本局审查查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招标文件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第一部分第4条规定了投标人资格,要求“经营电脑、网站硬件类货物,注册资金100万(含)元以上人民币,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工作经验、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第二部分第2条、第五部分附件5第1、3、4、5、6条、第五部分附件8,均又对此投标人资格作了释明或提出了证明要求。本局认为,投诉双方所述的“本次招标货物同类的项目”首先应是认定招标文件中“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工作经验”的投标人资格的评判依据之一,在评标小组认定投标人符合资格后,还应作为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13具体评分办法和标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对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及业绩的评分标准之一。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是按此次采购货物的需要而设,并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无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投诉人诉称投标文件(副本)丢失一事,缺乏证据;杭州华运贸易有限公司投标资格问题,此项投诉未经质疑,且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述两项诉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教育局电脑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盐招服[2006]19号)所提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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