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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德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2 17:08:17

德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德财采[2006]44

投诉人:宁波高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科技园区江南路1158号科创大楼5-21

联系电话:057128027500

法人代表:郑秋枫

被投诉人:德清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德清县武康镇竹儿弄1

联系电话:05728068042

法人代表:章永康

投诉人于2006518日向被投诉人质疑在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DQZFCG-2006-Y02)招标采购中,对评审专家的资历、部分专家评标的公正性及部分专家与预中标供应商有关联、隶属关系问题,在得到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后不服。于200667日向德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我局在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根据投诉书中诉称的主要事项:“1、评标委员会中周见行、蔡洪涛与中标供应商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被投诉人未按要求请他们回避,存在失职行为;2、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评标专家占到40%,认为招标过程被人操纵,缺乏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分别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以及投诉书中涉及到的供应商和专家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对本次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1. 评标委员会中周见行、蔡洪涛与中标供应商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被投诉人未按要求请他们回避,存在失职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被投诉人已在2006522日向投诉人作了答复,我们认为被投诉人的答复合情、合理、合法。本局调查证实周见行、蔡洪涛分别任职于:浙江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通过书面审查两位专家履历和专家库中的信息都没有发现属于与参与本次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我局认为:在上述两位专家的使用上被投诉人不存在失职行为。

 

2. 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评标专家占到40%,认为招标过程被人操纵,缺乏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

经调查核实,在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开标评标过程中,县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对采购现场进行了全过程的公证监督,并证实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程序均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四位评标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分别来自五个不同单位,投诉人诉称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评标专家占到40%与事实不符。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被人操纵,缺乏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缺乏证据。对此项诉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财政局

00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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