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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2 17:07:52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湖财处〔2006〕23号
 
 
关于对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
投诉事项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财复议字〔2006〕第2、3号)的要求,我局对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ZGZ2005-50)的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德威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原路60弄1号805;法定代表人:闻伟。
被投诉人: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敏;地址:湖州市凤凰路800号。
第三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滨商业中心36层;法定代表人:黄敏均。
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人认为在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ZGZ2005-50)公开招标中,第一标项中标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自动推拉门,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问题,要求本局依法调查作出处理。
 
二、调查确认的事实
    (一)第三人海南灵镜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欧美进口自动推拉门产品(该产品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是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在其本国制造的自动推拉门产品,其正本和副本(技术标I第62页和第63页)中样本图片(3张)和平面设计图,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荷兰WALDOOR公司自动推拉门样本图片(3张)和平面设计图近似。经湖州市公安局技术鉴定,结论为:海南灵镜公司提供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在其本国制造的自动推拉门原厂原件样本是打印机打印的,用纸为普通A4;海南灵镜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标I第62页的图片、63页的平面设计图与荷兰WALDOOR公司的产品宣传页中的图片、平面设计图同一。
  (二)经核实,第三人海南灵镜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标I第6页)产品资料情况表第8格内提供的自动推拉门制造商英国MGI公司网站www.mgi-limited.com不是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的网站,与本次招标文件必须提供原厂原件样本与网站(招标文件第28页倒数第7行)的要求不符。
   (三)第三人海南灵镜公司在投标文件(海南灵镜公司技术标中I第13页)中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其陈述为:“我们MGI(FAR EAST) LIMITED(制造商名称)是按英国政府(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18-24号(制造商地址)”。与招标文件(HZGZ2005-50)第26页第7行“招标的自动推拉门为‘欧美成套医用气密自动趟门’”、第28页第16-18行“所有带‘*’号设备必须同时提供原厂对本项目原件授权函书或总代理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招标答疑函第18条“欧美进口自动门为‘成套欧美原厂原装手术室专用气密自动门’”等要求不符。
 
三、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本次招标文件第49页第9行)的规定,由于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被投诉人《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中标公示》(2005年8月15日公告)中第一标项中标商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责令被投诉人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对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第一标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按规定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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